中国道路.杂思录 5.3 第五章 中華傳統人文基因(3)
5.9 儒家思想成為中華人文主流思想的原因
在中國傳統社會,儒家思想長期扮演社會主流文化思想,對中華文化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一般而言,一個社會的主流思想應該與社會人文思想及物質生產相關聯,其中也包含與此相適應的社會倫理道德與宗教思想。社會主流思想並非一成不變,而是與社會變化相適應,具有穩定保守的的一面,又有變革求新引領社會的一面,社會主流思想決定了社會文化演化的方向。
儒家思想學說成為社會道德倫理基准與主流文化思想並非社會文化思想變革或演化的自然形成。由於在文化傳統上契合中國農耕社會氏族群體社會倫理關系及父權夫權的傳統文化道德,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秩序與穩定,其思想核心的君臣父子夫妻觀符合維護中華帝國中央皇權的至高無上的權力結構,從而受到統治階層推崇,成為社會主流的文化思想。以傳統社會農耕文化為基礎,使其具有了社會基礎的生命力,也帶有文化的保守的基因,而受權力欽點,具有主宰社會文化思想的地位,也必然會被權力所扭曲,這決定了儒家思想學說在中華文化的命運。以農耕文化相關聯的延綿不絕的傳統社會基礎生命力,崇隆的文化思想地位,卻毫無助益於中國文化思想的發展與進步。中國傳統社會統治階層對儒家思想學說大加推崇,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學說長期成為中華文化思想霸主,對中國社會歷史發展帶來兩個嚴重后果,一是罷黜百家使社會人文思想一元獨尊,這無疑嚴重傷害社會人文思想的多元與健康發展,二是社會知識精英以儒家學說為晉身之階,與物質生產相關的文化思想及其他社會思想被視為末端異類,淪為不受社會尊重的社會末流文化,這些無疑對中華文化發展產生都具有深遠影響。
5.10 儒家思想不具備完整文化思想功能
儒家思想僅是倫理道德的思想體系,與社會最具有生命力的物質產生並無任何關聯,它不具有從社會實踐中吸取養分與新思想新知識的能力,這對一種文化思想體系也許並非重大缺憾,然而這種文化思想體系隻能是一種老態的僵硬的封閉的或缺乏社會思想生命力的文化思想體系。由於與傳統農耕社會倫理道德契合而相互依托,這使儒家思想體系有了得以在社會各階層傳承延續的社會基礎,這也是其社會生命力所在,然而受社會統治階層出的欽點,從而長期成為社會主流文化思想,無疑超出儒家思想體系本身所具有的思想內涵所能承載的社會文化功能,儒家思想體系在中華文化歷史的表現與影響可謂地位崇隆,影響巨大,乏善可陳。
儒家學說不排斥舊有社會文化習俗,甚至與其是相容與互補的。儒家思想產生於春秋時期,正是中國社會奴隸制土崩瓦解過渡到的社會歷史時期,社會文化風俗帶有許多奴隸制的殘余,比如像太監這種殘忍的制度,蓄奴及相關的人口販賣,以及殘忍的刑罰等。盡管這些風俗僅屬於社會某方面或社會底層偏狹現象,卻也是社會文明程度的表征。這些落后的社會風俗不僅作為社會習俗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並且長期存在於中國社會,成為中國歷史文化的一部分,並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以現代思想觀點而言,社會主流文化思想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社會批判。通過社會批評針砭時弊,從而引領社會新思想新文化,推動社會文化的變革與進步。做為主流思想及倫理道德的儒家思想學說並不排斥這些落后的社會風俗文化,甚至是包容與互補,或是視而不見,正是這種視而不見的選擇性失明也必然帶來選擇性執法或裁決的社會文化,這不僅對社會人文思想的進步毫無助益,也影響儒家思想做為社會道德倫理的社會功能,社會群體及個體對儒家道德倫理也是各取所需,對舊有社會文化風俗的包容,使儒家思想學說不具備做為主流文化的社會批評功能。
現實社會是多層面多維度的,社會文化思想體系也應該是多元的,以西方文化文明而言,文化思想是多元的,思想的多元就會帶來社會的批判,思想的批評,而思想批判才是文化進步的動力。儒家思想本身僅是社會道德倫理學說,思想內涵不具備像古希臘哲學思想窮根問底的開拓性與啟發性,做為社會主流文化在文化思想范疇是偏狹的,缺乏推動文化演變的社會思想功能,更不具有社會思想批判的功能,在中華文化思想地位長期一枝獨秀,也不允許思想批判,使中華傳統文化思想如一盆死水。
可以說自秦漢以始乃至明末乃至清末,西方列強堅船利炮壓境,儒家思想學說對中華文化文明進步毫無新思想之建樹,盡管期間也出現所謂理學與心學之思想成果,然而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欲”,而心學的“致良知”,無關社會現實的思想批判,這些思想學說與其說是影響社會文化,從而推動社會人文思想演化,不如說更適合於社會知識精英個人修為的思想學說,對整個社會的整體人文思想並無真正助益。中國傳統社會文化思想之沉寂,其根本原因除了統治集團為維護自身統治與利益對社會思想的壓制,而被尊為主流的儒家思想學說其根本不僅不是開拓與鼓勵人性解放的思想學說,相反是要求遵循舊道統,自我封閉與壓迫的思想學說,與社會人文思想本質,即人文思想既是社會進步的結果,也是社會進步的基礎的社會文化思想功能背道而馳。
就儒家思想學說在中華文化中長期扮演的主流文化思想角色而言,以一家思想體系統領社會思想主體,在內涵上是偏狹的,儒家思想同時擔當了如同古希臘人文思想與基督教宗教神學在西方文明中所擔當的社會文化思想與道德功能,而儒家思想學說的內涵缺陷也決定了儒家思想學說無法承擔古希臘人文思想與基督教神學思想在西方文明進化過程中所起的社會作用。
5.11 儒家思想不具有社會強制力
做為道德倫理或社會價值,儒家思想不具有社會中流砥柱的作用。以古希臘人文思想與基督教神學思想為基礎的西方思想文化,是西方文明人文與道德的根本,是硬性的具有社會強大基礎的道德規范,並不是說在西方歷史進程中這些思想學說或規范從未遭遇到強權的無視或踐踏,而是說任何對社會道德基礎的戕害,最終會得到糾正。糾正的社會力量就來源於做為社會價值的文化思想,也即是這些人文思想規范已成為社會各階層共同堅守的道德准則,即使在特殊歷史時期,這些社會共同認可的道德准則受到強權或暴力的壓迫而扭曲,隨著時間推移,以社會健康人文思想以及一神教宗教信仰為社會文明基礎的社會價值會凝聚社會力量,重新修正社會文化思想與秩序,使社會秩序最終回到健康的軌道上來,起到主流文化思想社會中流砥柱的作用。
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社會倫理道德體系是一套軟性道德規范,所謂的軟性是指一方面它是傳統文化的一部分,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另一方面又無力規范制約具有特殊權力的個人或社會群體,也不具有一神教宗教信仰的社會堅實基礎,這套思想體系往往被權力扭曲而形同虛設。在皇權至上與崇拜權力的中國傳統社會,這些扭曲也會被社會大眾所默認或接受,這也是社會秩序潛伏的危機所在。這裡的秩序潛伏危機是指政府權力體制由於不受制約監督,日積月累逐步造成政府社會功能的低效或喪失,作為社會秩序之維護者的權力實為破壞者,甚至官逼民反成為的社會亂源,中國歷史不乏這一類事例。當這些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累積到一定程度將是社會的崩潰,這也是中國傳統社會幾百年一蹦潰,王朝興替最根本的社會文化根源。儒家思想是一套軟性規范,對社會大眾是約定俗成的傳統習俗,對社會知識精英而言則是個人修為與晉身仕途努力的目標,博取功名的手段,不具有真正思想與文化的約束力,也不具有一神教宗教思想的信仰感召力,對社會統治階層更不具有社會強制力,對統治階層而言僅是社會秩序的擺設,而給社會秩序造成危機,最終顛覆社會秩序的往往是統治階層群體。
5.12 人治思想的核心 以君為本
儒家學說的三治,禮治,德治,仁治,實質隻有一治,即人治。所謂的禮治就是以人的社會地位規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這種規范即確定了人與人之間的從屬關系,使人不做非分之想,從而形成穩定社會的秩序。這其中就含有以禮達人,進而以禮治人,治國的設想。德治的教化人心就是治心於治人,每個社會個體的思想倫理道德的規范是社會群體行為規范的基礎,人心規范了,行為也就規范了,個體規范了,群體也就規范了。人治即是人的特殊化與人格感召,就是給社會個體設立社會道德標杆,設立全民榜樣,每個社會個體都能以榜樣為楷模,天下必然大治。
禮治規范社會個體的相互社會關系,德治教化培養社會個體的思想人格或個體品德,仁治為社會大眾設立共同道德標准,或為不同的社會群體設立各自的道德標准,所有這些都是以治人或教化人,以達到人治。儒家的三治其實就是一治,從終點結果看是人治,從起始與方法而言就是治人。
治人,何以治人?上述所言三治,禮治,德治,仁治,是理想化的三治,現實中的治人卻往往失之千裡,歷代王朝興替說明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從未實現所謂的仁治時代,哪怕是短暫的仁治時代。儒家思想常以聖賢言論表述,孔子說:“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禮記·中庸》)。孟子也說:“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孟子.離婁上》)。這裡的‘子’與‘君’就是為政者,當政者,或君王,孔子與孟子的意思都很明白,君仁則國仁,君義則國義,君正則國定,為政者的君王,隻要德行符合仁義道德,就必然天下太平,國泰民安。
這即表明了仁治思想的根本基礎,也挑明了儒家人治思想的天大缺陷與危機,這個根本基礎就是君王。這個根本基礎有兩個方面的意思,一個明白的意涵是君王個人行為舉止成為國家社會道德標杆,君義莫不義,儒家思想本意是強調做為君王的個體行為對社會道德風氣的影響至關重要,也可以理解為奉勸在上位者應自我節制與為民楷模的重要,然而人類歷史上從來不存在靠道德勸說建立的社會文明,隻有利與害相互制約為基礎的社會文明。另一個意涵就是君王個人行為攸關社稷安危,君惡莫不惡,千裡長堤,毀與蟻穴,君王惡行就是毀堤之穴。然而這種思想的實際社會效用是使上位者的個人行為對社會具有某種錨定的作用,這也許並不是儒家學說想要達到的,而實際的社會效果卻是如此,尤其像中國這樣缺乏法制文化思想,以及社會權力相互制約的傳統社會。以君王或最上層統治集團道德行為做為全社會道德的錨定,就現實而言,這是完全不切實際的思想設定,結果就是中國幾千年的文明史不論產生了多少賢明君王或能官巧吏,高明的治人或治民之法,治人或治民之術,最終逃不脫昏君當道,庸官阻滯,朝廷無法及時解決重大社會問題,以至社會停滯與動蕩崩潰。社會權力體制不崩潰不足以使體制重新注入新血,使社會重新回到正常運行軌道,表現就是天下大亂,社會重新洗牌,王朝興替,社會付出慘痛代價。
究其根本,所有賢明君主大多都屬於王朝前期或在動蕩時期,並能吸取教訓而做出調整者,都是個人品性人格經歷與能力使然。而對於中國歷代王朝絕大多數皇位繼承者,大多如古人所言,‘生於深宮,長於婦人之手’,對宮牆之外社會世事全然不知,在皇權至上的中國傳統社會,儒家思想學說的教育僅是虛應故事,根本無法影響這些皇權繼承者的人格成長,這也是中國傳統社會永遠存在潛在的影響社會穩定最大的不確定因素。中國歷代王朝往往始於治民有術,終於治君無法,在君為臣綱,也即是君為天下綱的儒家傳統禮治思想文化與皇權專制體制之下,也不可能有治君之法。儒家人治思想現實中隻能治民,不能治君,法律是為社會大眾設立的,而非社會統治階層,更非君王,君王犯錯也有所謂罪己詔,其實是自欺欺人。不能治君,最終必然也不能治民。這種以君為本的思想學說,結果必是君惡天下惡,君失道天下反,這是中國傳統社會王朝幾百年一顛覆的文化內在根本原因,也必然造成的社會惡果,也是儒家人治思想的必然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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